锦龙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锦龙股份资讯
2017-01-09 17: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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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0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12月23日将记载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等文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告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程序和投票时间。



(二)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四项: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4)《关于参与出资设立保险公司的议案》。



上述第1-3项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第4项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95)、《关于参与出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96)。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议案及议案内容的查阅方式。在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9日下午14:50在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蓝永强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1月 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月8日15:00至2017年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日程安排,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提交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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