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锦龙股份资讯
2016-09-19 19: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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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20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83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第二次修订稿)

二〇一六年九月

声明

1、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说明

一、“特别提示”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表述修改为: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

除新世纪公司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新世纪公司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20%,并承诺不参与竞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不得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在发行方案中约定“任何认购对象(新世纪公司除外)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5%”。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中“(五)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修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特定对象均采用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发行费用),公司控股股东新世纪公司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20%,并承诺不参与竞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不得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在发行方案中约定“任何认购对象(新世纪公司除外)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该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5%”。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的是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文后,先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再确定具体发行股票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增加了“第七节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

特别提示

(一)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于2016年9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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