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关于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ST京蓝资讯
2018-09-25 15: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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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6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8-11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9月21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京蓝科技”)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乙方”)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双方以国家大力发展农业物联网为契机,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挖掘和运用各方的要素禀赋与相对优势,整合优质资源,形成聚合效应,共同打造中国“智慧农业”典型案例和“农业数据化转型”全新模式。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协议的生效条件: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有效期:两年。

3、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仅对合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原则性约定,最终合作内容及结果以双方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若未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有关具体项目实施的项下协议,公司届时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判断,如合作事项触发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乙方: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8幢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日期:2008年04月08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存储转发类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利用自有网站发布国内网络广告(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专控),数码产品;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览展示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阿里云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阿里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名称:《框架合作协议》

(二)签署时间:2018年9月21日

(三)合作内容:

京蓝科技与阿里云互为重要盟友,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合作目标,共同推进农业物联网以及农业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在技术创新、解决方案、商业合作、服务合作等各领域展开多方位立体化合作,探索传统行业数据化转新模式。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云计算平台

京蓝科技和阿里云结合各自的技术优势和应用优势,在云计算领域进行技术和应用维度的创新工作。

(2)基于阿里云IoT技术全面合作构建物联网应用场景

京蓝科技结合阿里云的IoT套件,LinkWan广域网管理平台的LoRaWan技术,LinkEdge边缘计算能力,研发京蓝物联网设备管理平台,实现京蓝科技所有物联网终端产品的万物互联,打通物联网与云计算的链接。双方基于农业物联网共同打造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在现代化农业种植技术、数据化智能管控、农产品安全风控和溯源等场景优先展开合作。

(3)实现在农业大数据领域的深入合作

双方在农业大数据领域进行深入合作和创新,在图像识别、农机大数据、数据价值挖掘等多方面进行合作,实现一切数据业务化、一切业务数据化。

(4)实现产业深度融合,实现智慧生态全面合作

以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为基础,结合双方科技能力,为京蓝科技各业务提供“互联网+手段”,提升管理效率助力快速发展,实现精准管理服务。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本协议仅为双方签订的初步意向性合作协议,因此其后续进展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双方正式协议签署生效及执行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当期
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亦无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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