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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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通商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通商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通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4年 4月 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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