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财务公司增资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表示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财务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发挥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控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财务公司金融牌照功能价值,能够更好的支持股东的长远发展。
2、本次增资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李新创 鲁桂华 王震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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