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2-11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北钢铁 公告编号:2011-006
转债代码:125709 转债简称:唐钢转债
债券代码:122005 债券简称:08 钒钛债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钢转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回售价格:101.7 元/张(含税)
回售申报期:2011 年 2 月 1 日至 2011 年 2 月 14 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1 年 2 月 21 日
2010 年 12 月 14 日“唐钢转债”进入第四个计息年度后,本公司 A 股股票
“河北钢铁”(股票代码:000709)自 201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1 年 1 月 25 日连
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根据《唐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唐
钢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工作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
将“唐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敬请持有“唐钢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回售条款与回售价格
(一)回售条款
《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约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如果公
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70%,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可在上述约定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
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将不得再行使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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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售价格
本次回售价格为“唐钢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利息,即 101.7 元/张。根据税
务部门有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 20%的税率对当期利
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 101.36 元/张;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公司按 1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 101.53
元/张;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对当期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
得 101.7 元/张。
(三)非居民企业持债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 QFII 回售
“唐钢转债”所得利息按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
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2011年2月2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转债回售价款属
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
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
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
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
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不少于 3 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唐钢转债”持有人应在 2011 年 2 月 1 日至 2011 年 2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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