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关于“唐钢转债”回售的公告(2010/03/16)
河钢股份资讯
2010-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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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3-16

证券代码:000709 证券简称:河北钢铁 公告编号:2010-021


转债代码:125709 转债简称:唐钢转债


债券代码:122005 债券简称:08 钒钛债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钢转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回售价格:101.4 元/张(含税)


回售申报期:2010 年3 月17 日至2010 年3 月23 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0 年3 月30 日


2009 年12 月14 日“唐钢转债”进入第三个计息年度后,本公司A 股股票


“河北钢铁”(股票代码:000709)自2009 年12 月14 日至2010 年3 月10 日连


续30 个交易日(其中2009 年12 月16 日至2010 年1 月24 日公司股票实施重组


停牌)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唐钢转债”


的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工作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


将“唐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敬请持有“唐钢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回售条款与回售价格


(一)回售条款


《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约定: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 个月后,如果公


司股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0%,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可在上述约定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2


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将不得再行使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本次回售价格为“唐钢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利息,即101.4 元/张。根据税


务部门有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对当期利


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1.12 元/张;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公司按1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1.26


元/张;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对当期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


得101.4 元/张。


(三)非居民企业持债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 回售


“唐钢转债”所得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


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对于QFII申请“唐钢转债”回售,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按照101.12元/张向其发放回售价款,税率优惠部分0.14元/张由公司


直接向其发放。


如该类投资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2010年3月3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转债回售价款属


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


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


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


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


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3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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