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办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及其债券投资价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经审核后予以公布。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信息披露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发行文件的披露
第六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前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第七条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送给交易商协会审核并完成注册。
第八条公司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之后,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时,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公司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编制发行公告,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加盖公司公章后并经交易商协会审核同意进行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编制符合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的募集说明书,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加盖公司公章后公布。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公司在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中引用该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相关内容与原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发行文件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
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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