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4-073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3 人,代表股份 225,366,4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8,663,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6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2 人,代表股份 6,702,9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2人,代表股份6,702,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2人,代表股份6,702,9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36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51%;
反对 3,824,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8%;弃权17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0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44%;反对 3,824,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0514%;弃权 17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以 上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窦方旭 庞羽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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