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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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议通过
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3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登记和联系地址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已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沈阳
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斌先生主持。
3、 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
(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23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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