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华泽退资讯
2019-06-25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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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2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0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双子国际写字楼西楼1512室。
刘腾,男,x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代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号。

齐中平,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

柴雄伟,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董事、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XXX号。

张志伟,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号。

武坚,男,XX年XX月出生,时任华泽钴镍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号

对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泽钴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刘腾、齐中平、柴雄伟、张志伟、武坚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5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4月12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047),该公告称:华泽钴镍董事会于2018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且该议案于2018年4月4日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于审计费逾期支付等原因,公司确定2017年度审计机构较晚,对年度报告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

4月28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8-058),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延期披露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二股东拒绝支援资金、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直至4月25日大股东全额垫付审计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才回复拟于5月2日进场,并计划6月

6月29日,华泽钴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泽钴镍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华泽钴镍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华泽钴镍的上述违法行为,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时任独立董事武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刘腾、齐中平、张志伟和武坚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年度报告未能披露的直接原因在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导致,华泽钴镍无力支付审计费用,其作为管理层在客观上无法阻止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发生。

刘腾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没有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采取了纠正重大会计差错、及时决策提议选聘审计机构、积极协助融资支付审计费、与监管层积极沟通等多种措施尽力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
综上,刘腾请求不予处罚。

齐中平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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