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阅黄鸿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黄鸿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4、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鸿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武坚 张志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对黄鸿先生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并无异议和质疑。在公司年报审计迟迟不能披露且年报审计机构进场伊始的重要时期,个别非主观因素导致公司原财务总监离职且公司未进行必要的挽留,这样的时点和环境进行财务总监的调整并不利于年报审计有效开展。
独立董事:张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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