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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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2日14:30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
路47号惠天热电六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徐朋业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 5月 22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114,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2,074,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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