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0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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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见
德恒 10G20230053 号
致: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
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晓行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 2023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沈阳润电热力有限公司的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增加
临时提交公司将于2023 年 12 月29 日召开的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4.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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