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有关情况,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经过充分讨论后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2015年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损害持有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延长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二、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5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2、实施该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3、该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独立董事:
田轩 屈文洲 刘大成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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