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2017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宝新能源资讯
2018-05-18 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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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14:3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数【591,273,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1739%】%。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7】名,代表股份数【1,03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



5、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短期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2018年度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议



案;



9、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规定,对上述重大事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议案中,第7项议案,关联股东叶耀荣先生须回避表决;第8项议案,关联股



东宁远喜先生须回避表决。第1-9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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