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
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规划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状况。本规划的制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坚持“现金为主、形式多样、合理回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具体内容
1、公司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6、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
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决策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董事会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