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根据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6、独立董事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
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五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为“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7、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8、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2、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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