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公司章程
宝新能源资讯
2023-10-30 1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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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31


公 司 章 程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1996]654 号《关于同意设立广东宝丽华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000000013034。

第三条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6]414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41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250 万股,于 1997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GUANGDO NG BAOL IHU A NEW ENERGY STOCK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邮政编码:51478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75,887,862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能源电力主业,拓展金融投资领域,构建
绿色崛起格局,实现科学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洁净煤燃烧技术发电和可再生
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生产、销售、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公路、桥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新能源产业投资,对外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受托投资、受托管理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咨询服务;企业信誉评估服务、企业资质服务;租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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