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3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参加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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