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9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
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补充回复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来的《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264 号),我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
回复并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发来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告知函》,函告我公
司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远喜申请撤销与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
作出“驳回宁远喜的申请”的裁定,故《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
案字第 025 号将恢复执行。根据事情进展,现将前次回复之内容作一补充回复,公告如下:
贵部关注:
2023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 1%以上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收到梅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2)梅仲案字第
025 号《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经梅州仲裁委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
庭审调查,仲裁庭查明和认定宁远喜名下所持有宝新能源股票中 37,703,200 股系
代持宝丽华集团的股份,仲裁庭裁决宁远喜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宝
丽华集团返还代持宝新能源股票 37,703,200 股,裁决将导致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
能源股份比例从 16.00%变动为 17.73%,变动幅度超过 1%。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一)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并说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公司回复:
(一)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并说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 025 号及向宝丽华集团
进一步了解,2013 至 2017 年筹建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商银行”),本公司为客商银行的主发起人;宁远喜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客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组长,对接监管机构,统筹安排银行筹建和开业事宜;叶华能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当时客商银行即将开业,为满足民营银行开业的有关政策要求(民营银行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拟通过“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等方式以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安排方案。为执行该方案,
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签订《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宝新能源股票 111,188,325 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 5.11%)转让并过户给宁远喜代持,以降低宝丽华集团持股比例。之后,宝丽华集团提前终止实施该方案,并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满足客商银行开业要求,保障了客商银行依法依规如期开业,宝丽华集团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
2、股权代持事项后续发展及仲裁裁决概况
(1)在提前终止实施前述股权安排方案后,宝丽华集团多次与宁远喜商议办理返还股票事宜。然宁远喜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股票,且于 2021 年 12 月在未告知、未取得宝丽华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二级市场出售其代持的宝新能源股票 45,688,125 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 2.10%)并擅自处理出售股票所得。
(2)在此紧急情况下,2022 年 3 月,宝丽华集团根据其与宁远喜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其与宁远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梅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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