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实现价值创造、价值发现与价值分配的和谐统一;
(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制度机制的牵引,聚合优秀人才加盟,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存续与锁定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三)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
公司上一年度末登记在册的正式员工。
参加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员工名单由董事会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和业绩变化情况,对参与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选定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当期员工持
股计划。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
1、从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利润中提取的“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
“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计划提取 10 年,即 2015 年至 2024 年,公司每一
会计年度均按照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提取“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分别作为第一期至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
2、员工其他合法薪酬;
3、员工融资或其它自筹资金。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
1、二级市场购买;
2、参与认购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发行的证券;
3、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八条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自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自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通过其它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首期至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
票规模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存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确定办法为:
1、“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的分配比例由董事会决定。每一持有人应分配的金额根据提取的“员工持股计划奖励金”总额和分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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