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城矿业资讯
2018-12-28 21:09:39
  • 点赞
  • 3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12-29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31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矿”)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环境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环罚字【2018】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违法事实

东矿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于2014年11月开工扩建。2018年9月、2018年11月环境厅现场调查、核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厅对东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2019年3月1日前完成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3、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东矿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尽快办理完成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以上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和2018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