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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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1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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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余苏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2) 2018年4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18年5月6日,公司收到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5月8



日,其持有公司股份225,695,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6%,系公司



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华讯科技”)书面提交的《关于向华讯方舟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华讯科技提议增加《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至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4) 2018年5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华讯方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



路臣田工业区37栋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董



事长吴光胜在外出差无法出席,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张沈卫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5月18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 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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