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高度重视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股利分配透明度,完善公司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回报,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规划所遵循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股东。
三、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
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提出并拟定合理的分红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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