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败诉!赔偿近3亿元
东北证券资讯
2023-11-22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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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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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持续多年的官司,有了一审判决。11月20日晚间,东北证券发布公告称,11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约2.94亿元及四年半利息。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东北证券表示,后续公司将提起上诉,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官司起因为何?

  这场官司起因是什么?

  根据东北证券年报,这场官司最早要追溯到2017年。诉讼涉及的“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长盈4号”)由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

  产品设立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指令东北证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

  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东北证券为被告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东北证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2019年至2020年,敦化农商行就强制执行这一环节多次提出执行申请与执行异议申请,均遭到了驳回。

  此次公告提及的诉讼是敦化农商行对东北证券再次提起的诉讼。据东北证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5月19日,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长盈4号”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约4.72亿元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一审被判赔偿近3亿元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判决东北证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敦化农商行约2.94亿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2.94亿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对此,东北证券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东北证券还称,后续公司将提起上诉,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业绩来看,东北证券2023年三季度报告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8.55亿元,同比增长22.3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6亿元,同比大增109.24%。

年内多次遭监管处罚

  今年以来,东北证券已多次遭到监管处罚。此前,东北证券在三季报中披露了相关处罚及整改情况。

  今年9月,东北证券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曹君锋、张兴云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指出公司作为亿能电力的保荐机构,曹君锋、张兴云作为亿能电力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在审阅亿能电力年报时及时发现其存在的“未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事项,也未能督促亿能电力及时补充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决定对东北证券及两位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北证券对此表示,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同样是在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东北证券出具《监管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即东北证券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存在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和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等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东北证券对此表示,目前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此外,今年4月,东北证券因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处以51.8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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