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与回购,一种怎样的痛!
桃树桩
2018-05-20 16: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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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风生水起,多少市场主体参与其中,甚至出现了定向增发基金,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间接参与其中,到如今,多少参与者深套其中,于是市场风格突变,各个公司纷纷改增发为配股,仍有一些公司坚持增发,投资者问:为什么不配股?公司答曰:因为配股参与者达不到70%的话,融资会失败。于是我们恍然大悟,原来一切都是为了融资,融资、还是融资。作为一参与市场近20年的非专业投资者,当年也曾经历过公司一宣布增发,股价就应声大跌,不经意间市场又经历了一个轮回,十几年来,上市公司来了一个轮回,投资者也是一个轮回,监管者也一个轮回,受伤害的却是中小投资者,公司的小股东,希望监管者先跳出这个圈,我们的市场才能继续向前发展,管理逐步规范。



就我亲身参与的公司中。就有两个很典型的例子。一是陕国投A,这是一家典型的国企,主业为信托的两家上市企业之一,在A股市场可谓资源稀缺品种,2015年12月17日增发发行数量:330,578,512股,发行价格:9.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199,999,996.16元,包括大股东在内的8家机构参与其中: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4,314,049
1,106,559,994.32 36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1,313,181
399,911,592.08 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259,814 399,394,999.52 12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338,006 332,391,898.08 12


1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9,735,537 287,839,998.16 12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8,073,347 271,749,998.96 12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5,772,004 249,472,998.72 12


1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72,574 152,678,516.32 12



等到禁售期满一年,2016年年报显示财通基金减持四分之三,仅剩两千万股(期间10转10),2017年1季报显示,申万菱信、创金合信两家机构退出十大股东,判断基本减持完毕,华宝信托、泰达宏利开始减持,半年报财通基金退出十大股东,中节能资本减持53%,泰达宏利减持62%,17年报、18一季报显示仍是有两家减持,伴随着增发解禁,即使有2016年10送10股的高额分红,是陕国投漫漫熊途。





令人忍俊不住的是陕国投自己的增发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损失,自己也深受其害,陕国投2017年年报显示大幅计提3.43亿元,投资损失正是来自于参与增发,其参与苏宁环球华邦健康非公开发行,股价腰斩,在16、17年陕国投经营转型成效显著,信托主业大幅增长之际,净利润同比却大幅下降31.6%,同时17年,陕国投公告中止增发,改为配股。虽说在配股能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大幅提升信托行业竞争力,但是这样枉顾中小股东利益,只知道薅羊毛的公司,是否值得参与?



第二家公司是远兴能源,这家奇葩14、15、16连续三年增发,总计募资净额达67.61亿元,在收购大量资产同时,股价却持续下跌直逼净资产,公司2018年5月7日公告公司拟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3.60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最近三次增发价格分别是:5.06、4.60、2.64,结合分红送转目前对应成本分别是:2.78、2.524、2.62。这笔账应该大家都会算,不到三元非公开发行,3.60元买回,上市公司的高管是傻了么?如果说2014年的增发主要是定向发行收购资产,是双方博弈的结果,还可以说是市场行为可以接受,15年、16年两次非公开发行主要对象都是一般机构投资者,原因何在?难道远兴能源来自共产主义社会,专门来给大家发钱?那为什么直接发给你的股东们呢?





查阅资料我们可以看到,14年、16年,远兴能源大股东都参与了增发,分别获配438,301,359股、246,691,918 股,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低价发行,高价回购,大股东是不会吃亏的,中小股东们亏了又能怎样?左右你们都是亏。



我所看到的非公开发行,一是用于向关联方收购资产(如同远兴能源2014年增发),二是用于股权激励,三是用来充实资本金或流动资金,四是先募集资金再现金收购资产。由于本人并非专业投资者,可能掌握的不完整,就我个人观点来说,第一种情况适用非公开发行,其它都不适用,上市公司不能简单的一句配股可能不成功,就简单的绕开中小股东选择非公开发行,直接摊薄中小股东的权益,这有违公司法的精神,也能够希望我们的监管者加强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除第一种情况外,不能允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因为上市公司已经是公众公司,要发行一定是公开发行,只有在公司原股东放弃自己的权利时,才能选择非公开发行。具体的做法是: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再融资时,首选配股,配股不能成功时,可以提议增发,增发议案审议时,大股东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同时,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参与非公开发行。这样,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证,才不会只成为薅羊毛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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