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东方电子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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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9: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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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白晓宇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24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 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9人,代表股份数量702,475,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395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量556,504,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507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数量145,970,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74%。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6人,代表股份数量146,680,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量71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数量145,970,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74%。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0人,代表股份数量145,970,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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