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15
perry_zh
2018-09-21 2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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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民初1519号之一
原告:武汉恒生嘉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99号顶琇.晶城10栋3层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1501。
法定代表人:熊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尧,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强,湖北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恒生嘉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信投资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2018年6月20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在该裁定尚未生效前,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生嘉业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恒生嘉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松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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