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7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琬红、韩骥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4月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已于2018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襄阳汽
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方法、网络投票程序予以了明确说明。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8年5月1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2018年5月16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湖北省襄阳市
高新区邓城大道97号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会议室召开。
5、公司已按公告内容提供了网络投票通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32,302,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4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1,559,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38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4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0,74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4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1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160,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1%;
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
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79%;
反对1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0%;
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