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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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1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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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2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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