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9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董事......3
第三章独立董事......6
第四章董事会......11
第五章董事长......14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16
第七章董事会的召开程序......17
第八章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21
第九章董事会会议公告程序......22
第十章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本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二)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董事会在对该款规定的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三)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
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
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第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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