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交易行为的规定,保证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4、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
偶、兄弟姐妹、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发生新的变化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协议;
12、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关联双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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