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智度股份资讯
2023-12-22 1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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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董 事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 ......6
第四章 董事会......11
第五章 董事长......16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17
第七章 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18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22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公告程序 ......23
第十章 附则......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本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代理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董事应事先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二)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有利益关系时,董事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董事会在对该款规定的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三)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七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对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履行应尽义务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十二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依此为依据向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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