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0
到问题,逐一回复如下:
近日,有媒体发布了《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VS中视传媒》《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大军师司马懿〉收益悬疑波及多家上市公司》等新闻报道,涉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公司”)投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的合同纠纷事项、投资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的收益权转让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核实并进行书面说明:
1.题为《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VS中视传媒》的媒体报道称,2012年6月8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公司签订《发行委托协议》,委托盟将威公司对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发行。《发行委托协议》约定,发行方式为保底发行,即在中视传媒如约交付授权作品后,盟将威公司对于授权作品的发行收益保证每集不少于280万元保底收益,总保底收益为本剧集数乘以每集保底收益。如未达到此发行收入,由盟将威公司补足差额。该协议还约定,盟将威公司在发行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但合约应提交中视传媒备案,合约收入应汇入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中。相关款项到账后,按照中视传媒85%、盟将威公司15%的比例支付到各自账户。《发行委托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盟将威公司却未依据合
回复:上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纠纷事项属实。公司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18)京仲案字第2542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中视传媒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6月15日,盟将威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就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上述合作时,公司与盟将威不存在任何关系。经了解,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盟将威于2012年6月8日与中视传媒签订了《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发行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中视传媒将全球范围内利用使用该剧的一切权利授权给公司,且对于发行授权,约定了该授权为独占性权利,中视传媒不可对授权作品进行播映或授权播映及发行;中视传媒承诺其不得以本协议约定由盟将威享有权利的区域、方式自行发行或授权第三人发行。基于此授权发行授权方式和中视传媒承诺基础,盟将威同意授权作品采取原协议3.1条发行模式中约定的“包销”发行方式,即盟将威对于该剧的发行收益保证每集不少于人民币280万元保底收益,总保底收益为本剧集数乘以每集保底收
2018年9月27日,盟将威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
(2018)京仲案字第2542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中视传媒作为申请
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公司获悉中视传媒按照与盟将威双方签订
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发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北京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8月13日予以受
理。
2018年9月29日,公司对于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发布了《关
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
(2)请说明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应付账款”中应付中视传
媒8,423,901.31元款项是否与上述纠纷事项有关;
回复:公司2018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应付账款”中应付中
视传媒8,423,901.31元款项与上述事项有关,具体情况详见表1。
(3)请说明你公司因投资《赵氏孤儿案》历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并提供相
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回复:
表1:《赵氏孤儿案》历年收入确认情况
单位:元
确认收入 不含税价合同
客户 的时间 合同金额 金额 营业收入(15%)中视传媒(85%)
长沙电视
台 2015年 87,300.00 82,358.49 12,353.77 70,004.72
无锡广播
电视台 2015年 76,500.00 72,169.81 10,825.47 61,344.34
江苏广播
电视台 2015年 3,280,000.00 3,094,339.62 492,000.00 2,788,000.00
1,674,028.24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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