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8年7月14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24日。公示期间,公司员工、股东等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公司反馈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列入《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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