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2017年度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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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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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02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7)大成榕律字第651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21层(350002)



21F,YangoTimesSquare,357XiangbanStreet,



TaijiangDistrict,350002,Fuzhou,P.R.C



Tel:86591-88017891 Fax:86591-88017890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齐伟、陈伟(以下简称“大成律师”或“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



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大成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大成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大成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0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二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7年11月1日在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10月31日下午3:00至2017年11月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共代表股份总数为714,723,030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7.6472%,为截止2017年10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统计机构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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