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债券代码:149103.SZ、149104.SZ、149208.SZ、149256.SZ、149363.SZ、
债券简称:20 阳城 01、20 阳城 02、20 阳城 03、20 阳城 04、21 阳
城 01、21 阳城 02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二十七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2022 年 5 月
重要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发行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或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城”或“发行人”)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 阳城 01”、债券代码“149103.SZ”)、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 阳城 02”、债券代码“149104.SZ”)、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 阳城 03”、债券代码“149208.SZ”)、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 阳城 04”、债券代码“149256.SZ”)、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1 阳城 01”、债券代码“149363.SZ”)、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1 阳城 02”、债券代码“149545.SZ”)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
具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主要相关事项如下:
“我们接受委托,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城”)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697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持续经营能力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 所述,截至审计报告披露日,阳光城存在大额已到期未归还的借款,并且涉及多起未决事项,公司因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列为被执行人。阳光城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2 中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但应对措施的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未能披露消除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阳光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这一事项未作出充分披露。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阳光城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3.84 亿。阳光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2019 年、2020 年盈利,2021 年亏损。我们以最近三年营业利润绝对额的平均值 76.88 亿为基数,按照 5%的比率确定的重要性水平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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