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3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增加2018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担保对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自股东大会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至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拟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130亿元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对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美亿(监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担保(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被担保人及额度内,单笔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事项,授权董事长审批,单笔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担保事项授权董事会审批。
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范围内,增加纳入合并范围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成为担保对象,包括且不限于芜湖美创置业有限公司、沈阳美鑫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伟涛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间之间进行调剂。
我们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情况的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2)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系出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已经按照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江跃宗、唐国平、肖明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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