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9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广电律意(2019)第 003 号
致: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丁凡律师和杨岳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9 月 30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在武汉市武昌区海山金谷 20 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股份 538,123,2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46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4 名,代表股份 299,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1%。
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贵司《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统计。合计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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