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传衡法意字[2018]第0021号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天夏智慧/公司指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回购股份指 天夏智慧本次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办法》指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指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公司章程》指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行有效)及其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元 指 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传衡法意字[2018]第0021号
致: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夏智慧”、“公司”)委托,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天夏智慧与本所签订的专项委托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天夏智慧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天夏智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天夏智慧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份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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