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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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84 号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 王瑜军、 汪红宁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亚太( 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
丰台区;
王瑜军,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会计师;
汪红宁,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
告签字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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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2 号) 查明的
事实, 亚太( 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亚
太所)、 王瑜军、 汪红宁在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天夏智慧) 2016 年年报审计业务中,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亚太所出具的天夏智慧 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经广西证监局查明, 2016 年, 天夏智慧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
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 虚增收入不少于 8.87 亿元, 利润不少于
3.91 亿元, 分别占天夏智慧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 69.45%、 利润
总额的 96.57%。 亚太所为天夏智慧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瑜军、 汪红宁。
二、 亚太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 一) 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 未有效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
险
一是未恰当识别、 评估业绩承诺舞弊风险因素; 二是未就舞
弊风险询问天夏智慧内部审计人员; 三是未对天夏智慧重要供应
商和重要客户间的异常关系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 二) 在内部控制测试阶段, 未恰当评价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有
效执行
一是在工程建设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中, 未审慎评价所获取的
审计证据, 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二是在穿行测试程序中, 获
取的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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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未有效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
一是在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未审慎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二是在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中未保持合理
的职业怀疑; 三是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亚太所作为天夏智慧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王瑜
军、 汪红宁作为天夏智慧 2016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未能勤
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7.5 条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亚太( 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二、 对王瑜军、 汪红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亚太( 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王瑜军、
汪红宁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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