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长春高新资讯
2020-10-26 17: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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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7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0-10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及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均无权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或代表公司发言。

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证券事务代表参加上市子公司的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
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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