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长春高新资讯
2020-10-26 17: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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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7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0-10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本公司
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调研、交流、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机构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
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发布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及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拟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外提供宣传材料,须提前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采访的问题和对外提供的宣传材料内容涉及披露公司未公开经营信息的,必须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采访回复等全部材料,并取得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才能对外发布。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避免
进行投资者交流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
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根据制药企业相关管理要求,公司原则上不接待投
资者、机构分析师、新闻媒体等人员到制药子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和进行任何方式的交流。确有必要接待时,由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子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机构分析师等交流对象进行沟通前,
应要求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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