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7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0-11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六)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
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 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对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问询,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如实回复,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导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相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同时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吉林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前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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