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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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 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相关事项的
法 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 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相关事项的
法 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3)-05-42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和《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或“公司”)的委托,就中钨高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及其达成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及其达成相关事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中钨高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及其达成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钨高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及其达成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及其达成情况
根据中钨高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中钨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及其达成情况如下:
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满足公司业绩条件的说明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天职业字[2023]8786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2年度
1.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2022 年 归母扣非净利润为 47,810.99 万元,2021-2022 年度
度公司归母扣非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 491,277.87 万
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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