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7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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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王卓律师、刘枳君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7年7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做出决议召集,相关内容已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
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发布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16日(周三)14时30分在重庆市
两江新区春兰三路1号地勘大厦1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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