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月版)
*ST金科资讯
2024-01-29 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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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30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8年2月14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1月29日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衍生
品种(如适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在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和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派出机构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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