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9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等规定,作为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达股份”)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泰达控股持有公司32.98%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泰达控股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聘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共同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国际”)持有渤海证券26.9589%股权,泰达股份持有渤海证券13.07%股权。其中,泰达控股直接持有泰达国际62.67%股权,通过泰达股份间接持有泰达国际5.78%股权,系泰达国际控股股东;泰达控股通过泰达国际及泰达股份间接持有渤海证券40.0289%股权,为渤海证券控股股东。渤海证券与公司均为泰达控股控制的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聘请渤海证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构成关联交易。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已向我们提交了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有关的详尽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定价公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仇向洋、李宁、姚颐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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