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9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鉴于公司正推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共计4次,其中责令改正措施1次、警示函2次、关注函1次。
(一)责令改正措施
2014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4]13号),该文件指出:公司持有一套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858号的住宅,面积310.06平方米,该项固定资产在他人名下,未办妥产权证书,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对此予以披露。天津证监局就此事项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立即改正,并提醒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在定期报告中,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
2014年11月6日,公司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送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回函》,公司立刻启动该项房产的过户手
年12月29日取得产权证明。
(二)警示函
1.天津证监局2014年4月出具的警示函
2014年4月25日,公司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4]2号),该文件指出: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广硕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和2013年9月、10月、12月有四笔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非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涉及金额1.55亿元,上述事项没有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天津证监局就此事项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除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外,相关信息披露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司应当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进一步自查,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同时,制定有效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014年5月8日,公司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送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回函》。公司发文《关于要求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整改的通知》至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对违规担保进行整改;为加强公司内控建设,杜绝违规担保行为,公司于4月23日再次发出《关于在公司系统开展担保业务大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开展担保业务专项治理活动。公司在此次排查的基础上,把“内控大排查”的形式固化、常态化,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公司关键控制环节的排查,避免违规担保事项的再次发生。
就同一事项,2014年4月16日、2014年5月9日收到了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124号)、《关于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28号)(详见“二、最近五年内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之“(一)监管函”之“2、深交所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监管函”以及“(二)关注函”之“4、深交所于2014年4月出具的关注函”)。
2.天津证监局2015年4月出具的警示函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5]5号),该文件指出:公司2014年度发现的2013年及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涉及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津证监局就此事项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及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并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2015年5月5日,公司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送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控缺陷的整改报告》,本次公司2014年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所引起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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